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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台灣開車已近二十年,有幾次違規的記錄,幾乎都是超速;在美國也有兩年的開車經驗,卻沒違規記錄。
台灣政府對於交通整頓不餘餘力,每次都強調:開車要禮讓;十次車禍九次快。。。。在美國開車只要遵守交通規則,沒有禮讓的問題。
然而,美國的平均車速比台灣快很多;車禍比率卻少很多。
心得:只要規矩完備大家守規矩就沒有禮讓問題,太多禮讓是讓不守法的人得到好處,繼而鼓勵更多人不守法。禮讓是姑息養奸;禮讓是劣幣驅良幣。車速快也不是車禍的主因。
啊!原來”理未易明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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